在本月14号,前民主党众议员小杰西·杰克逊(他父亲是著名的黑人民权运动领袖)因为挪用竞选捐款被判在联邦监狱服刑30个月。
38 建议书全文见于法律思想网(见注2)。九九年的修宪也和其最近的一次党代表大会有密切的关系。
8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页4。然而从中国现行宪法的体制设计来看,这个结果却是并不奇怪、甚至是理所当然的。本文将以二零零四年的修宪为出发点,对宪政中国的道路进行初步的探索。更具体来说,必须把更多实权让与人大和法院,让人大能更有力行使其财政权、人事权、决定权、监督权、立法权等法定权力,让法院能真正司法独立,不受同级政府、人大以至党委的干预或操纵。反之,私有产权和人权都是与马克思主义长期对峙的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共产主义国家对人权的侵犯,长期受到西方社会的严厉讉责。
童之伟︰〈人权入宪的价值〉,《法学家》,2004年第4期,页25。57 何清涟︰〈中国改革的得与失〉,《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1期,页2。由于市场化是在专制式管治的环境下进行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的私有化不受民主或独立法制的有效监察,因而带来了严重的官僚腐败和「权钱交易」等问题。
在修宪的民间讨论中,曾有人建议把「人民民主专政」改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宪政」21,这种提法显然被官方视为过于敏感和激进。究竟这是甚么一回事?中国宪法体制有没有因此案而出现重大的变化?案中齐玉苓是原告,被告陈晓琪曾是原告的同学,一起就读于山东某中学。最后通过的文本与原来提交的草案只有些微的差别(字眼、标点符号上的),但相对于以往修宪草案无不原封不动地通过,已是少许的进步。20 关于学者的建议,参见《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通讯》,2003年第3期,「修宪」问题特刊,www.sile.org.cn。
《齐玉苓案》涉及的是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公权力的行使是否违宪,所以不能与《马案》相提并论。7 刘军宁︰〈中国百年宪政梦〉,《开放杂志》(香港),2003年10月号,「中国民间宪政运动」专题,页41,42。
(2) 在序言中扩阔「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2003年3月17日晚,孙因没有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而被民警拘捕,送到根据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设的「收容遣送站」(主要用于收容和遣返来自农村的无业游民)。在「八一三批覆中」,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齐氏失去上学的机会,在家乡务农。
以后要走的路还会很长,包括逐步扩大言论、出版、新闻、结社、集会、宗教等自由,增强各级人大选举中的自由和公平竞争成份,以至把直接选举从县级人大扩展至市级以至更上级人大,直选乡、镇、县的行政首长等。48 见〈三博士上书推开法规审查之门〉(同注39)。60 王军涛︰〈中国宪政的困境〉,陈一谘主编︰《中国向何处去? — 追思杨小凯》(香港︰明镜出版社,2004),页307,313。2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页158。
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原建基于列宁关于共产党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的构想,而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乃人类历史定律之必然。59 何清涟︰〈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2期,页4。
唐文成︰〈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窥测,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出台〉,《镜报月刊》(香港),2003年10月号,页28。很可惜,领导人并不愿意(或仍未有足够准备)接受这个挑战,他们放弃了启动在书面存在但未试用过的法律制度(即违宪及违法审查制度和特别调查制度)的难得机会,最终以他们所熟悉和惯用的「批示治国」45方式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孙志刚案》的确带来了民间宪法权利意识的增长,四川学者王怡甚至称2003年为「新民权运动年」50。法国国民议会在1789年8月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六条说︰「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9) 把乡镇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第98条)。22 参见季卫东︰〈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 — 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和批评〉,法律思想网(见注1)。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两次上书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虽然它们所要求人大常委会做的事情都是常委会在法律上有权做却从来未做过的事情。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35,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责,不在法院,而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首先,它没有确立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也没有对宪法第46条(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讨论、分析和解释。原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就其受教育权的被侵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获赔偿。
33 参见莫纪宏(同注29),页50(注8)。九九年的修宪涉及六项条文,包括在序言中引进「邓小平理论」和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在经济制度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代替原有的只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条文只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2。
55 吴国光︰〈试论改革与二次改革〉,《二十一世纪》,2004年6月号,页11。沈岿(同注31),页563(注1)。
一种后极权主义时代的新权威主义模式逐渐形成和变得稳定,意识型态褪色,私人领域得以非政治化,不受政府监控和干预,中共与新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结盟,尽量满足他们的经济利益,但仍维持对政治权力的垄断,继续其毋须问责的家长式统治56。1990年,他们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齐氏合格而陈氏落选。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宪法本身的作用仍停留在「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决定地位和统率指导其他部门法的立法作用」23,而非作为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合宪性控制的具可操作性的规范。
最后,虽然「八一三批覆」使民间的宪法权利意识有所增长,但其后民间提出的以宪法维护自己权益的、针对政府政策或行为的宪法诉讼均以失败告终。进入 陈弘毅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修宪 宪法 宪政 。
第二,《齐玉苓案》是一宗民事诉讼而非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公民就公权力的行使向国家机构提出的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宪法去审查国家机构的行为(包括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因此,在中国法学界,就「八一三批覆」的内容是否适当以至是否构成对宪法条文的滥用或误用,也有不同的意见32。
31 参见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张庆福主编︰《宪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页540。齐氏进而在统一招生考试中合格,获得一间商业学校录取。
山东省高院根据此批覆继续审理此案,最后判原告获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约十万元。著作包括《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1998)、《法理学的世界》(2003)、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rd ed. 2004)等。32 罗豪才等︰〈齐玉苓案︰学者的回应〉,《法制日报》,2001年9月16日(转载于法律思想网(见注1))。58 萧瀚︰〈后极权时代的改革困境〉,《二十一世纪》,2002年12月号,页24。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宪政建设的最大挑战不是在如何修改现行宪法,而是在如何把现行宪法所赋予人大和法院的权力和能力充分发挥出来,提高它们在政治体制中的实际地位(长期以来低于其法理地位)和权威,使它们能对政府行政机关和党委产生权力制衡的作用。改革成果的分享是极不平均的57,一方面形成了「暴富阶级」,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和工人沦为弱势群体,失去土地的农民和下冈的工人成为改革的牺牲者,以上访以至示威等形式表达的社会不满与日俱增58。
二零零四年三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系列修改,修改的条文有十四项,为该部宪法自一九八二年制定以来历次修改之最宪法主要是对立法机关的指引,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施宪法的规定。
51 崔丽︰〈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成立法规违法违宪的审查机构〉,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国内新闻(2004年6月20日),转载自《中国青年报》。作为宪法性判例和中国宪政发展的里程碑,《齐玉苓案》和「八一三批覆」有以下的局限。